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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

2021-12-02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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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很大的权限处理公务,这些涉及到公民的利益,但是国家机关队伍存在很多害群之马,为谋求自身利益滥用职权,其行为造成人民群众很大的损失,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滥用职权罪是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滥用职权罪是指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超越其职权实施有关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滥用职权罪

  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滥用职权罪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前尚无司法解释。

  (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1996.5.16高检发研字〔1996〕4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拘私舞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即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或者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审判等追诉活动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确凿事实证明其实施犯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侦查(合采取强制性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诉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情节;

  3、在审判刑事案件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进行判决、裁定,使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4、故意违背事实真相,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实际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诉的;

  5、对依法不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犯人,询私枉法,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6、在审判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实,违反法律、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7、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滥用职权罪是指等相关法律知识。总的来说,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权形式程序,使得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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