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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特征

2012-12-18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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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偷税罪有什么特征?巧顾法律专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您介绍了偷税罪的三大特征:(一)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这里规定的“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二)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第一,

偷税罪有什么特征?巧顾法律专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您介绍了偷税罪的三大特征:

  (一)犯罪主体必须是纳税人。这里规定的“纳税人”,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实施这种行为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手段。第一,是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其中“伪造”,是指行 为人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俗称“造假帐”、“两本帐”;“变造”,是指行为人对帐簿、记帐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是指行为人将帐簿、记帐 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擅自销毁”,是指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而擅自将正在使用中或尚未过期的帐簿、记帐凭证销毁处理的行为。第二,是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多列支出”,是指在帐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人的数额。第三,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其中,“经税务机关通知而拒不申报”,是指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行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三)偷税税额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并达到本条规定的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地点:红星路二段、望江公园附近、春熙路附近的公共道路及以上地区涉及的公交站点

  调查人:本报5名女性工作人员

  来自上司、同事的骚扰

  在接受采访的女士中,有部分女士不愿说是否遭遇过性骚扰,但大部分女士对这一问题态度坦然。办公室、公交车、教室、餐厅都是性骚扰可能发生的地方;手机、网络均是性骚扰的工具。

  张小姐:曾被公司经理电话性骚扰。

  王女士:我们学校里就有,食堂打饭的时候,男生经常故意互相推搡,撞到哪个女生就得意得不得了。

  刘女士:我遇到一种很特殊的。我们单位有个男同事,很喜欢翻女同事的包包,我们都阻止了很多次了。

  何小姐:我在公共汽车上遇到过性骚扰,陌生男子故意把身体靠得很近,让人很反感。

  李女士:有。老师辅导我时喜欢抚摸我的肩膀。

  王女士:有。前段时间一个陌生男人经常打电话,说些乱七八糟的话语,后来我换号才摆脱了。

  袁女士:有。最严重的一次是坐公交车,一个人在我旁边用手搞“小动作”。当时我很生气,被吓了一大跳。后来我掏出手机给熟人打电话,那个人才开始害怕,到了一个站就下车了。

  公交车成“重灾区”

  根据统计,调查中,公交车上发生性骚扰的比例最高,有近20名女士在公交车上遇到过性骚扰。其次最多的就是上司的性骚扰。

  江女士:初三时,在公车上经常有人在我背上磨蹭。

  郑女士:在公交车上有人故意接触我的身体。

  张小姐:男性故意往女性身上蹭。公交车上遇到过。

  凌女士:遇到过,公交车上被人故意碰触身体的敏感部位。

  刘小姐:坐公交车时曾遇到贴你贴得紧紧的男子,知道他是故意的,但也不好说。

  有些眼神也算性骚扰?

  接受调查的100名女士中,有四成表示曾经遇到过性骚扰。对什么行为算是性骚扰这个问题,女士们的观点非常丰富。

  赖女士:除一般的“动手动脚”是性骚扰外,猥亵、不礼貌的目光也算性骚扰。

  袁女士:我觉得被不喜欢的人接触身体就是被性骚扰,不管同性或异性都属这个范畴。

  康女士:言语上的挑逗肯定算性骚扰,比如讲“荤段子”、发“色情短信”。

  任女士:很多吧,我觉得最过分的还是一些人的眼神哈。我有过这种经历,但过了就算了,毕竟没造成什么直接的伤害。

  张女士:办公室!一些不检点的男同事喜欢聚在办公室讲黄色笑话,非常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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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异性下属陪吃饭陪喝酒!这种性骚扰好像越是在大公司越容易发生。(张映莎廖立昊李舫潘艳玲樊英)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对广大女性无疑是一个福音。你对立法制止性骚扰有什么看法,你在生活中是否遇到过性骚扰,你对办公场所或公共场所防止性骚扰有何建议……本报热线86613333-1今日10时~12时开通,倾听你的声音。

  性骚扰举证难题待解

  什么是性骚扰?性骚扰如何举证?“色狼”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昨日,本报记者对四川省妇联法律顾问、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江敏女士进行了采访。

  穿着暴露算不算性骚扰

  记者:当前“性骚扰”现象是否较严重?

  江敏:在我任省妇联法律顾问以来,接到的投诉主要是家庭暴力,性骚扰案例并不多见。但是没有投诉并不等于没有。据我所知,当前电梯上、公共汽车甚至办公室发生的性骚扰案例在逐渐增多。

  记者:究竟什么才是法律上所说的“性骚扰”呢?

  江敏:目前“性骚扰”还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它应该是对女性的一种比较轻微的性侵犯,包括动作或者言语上的。

  记者:网上聊天遇到有人用露骨的言语挑逗算不算?在办公室穿着暴露算不算?

  江敏:性骚扰应该具有强迫性,特定性。不经同意,带有性色彩的抚摸是一种典型的性骚扰行为。网上聊天是无法被强迫的。但在女性拒绝接收的前提下,依然不断发黄色短信进行挑逗就是性骚扰了。在办公室穿着暴露,虽然可能使同事受到影响,但是它不具有特定性或者明显的强迫性。这应该由其他规范加以限制。

  性骚扰案能否举证倒置

  记者:据了解,目前被起诉到法院的性骚扰案件只有5个,其中4个因证据不足败诉。性骚扰案的举证很难,立法怎样解决这一问题?

  江敏:“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没有录音录像,要证明被性骚扰了的确非常困难。北京有一起女下属控告男上司性骚扰的案件,因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被驳回。

  记者:能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呢?

  江敏:这肯定不行。举证责任倒置很可能导致权利的滥用!试想,如果改由男上司证明自己没有性骚扰,那就更难了。倘若由于男上司没有这样的证据,就会败诉,那么“性骚扰”就可以被轻易地制造出来。

  记者: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作为用人单位来说应该怎么做?

  江敏:一般而言,工作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工作纪律,对于性骚扰可以规定处罚规则。

作者: 杨在文    来源: 大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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