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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豁免条款

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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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偷税罪豁免条款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纳税人在犯偷

  一、偷税罪豁免条款的前提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须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纳税人在犯偷税罪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全部税款,并缴纳滞纳金;(3)税务机关已经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4)在本次偷税行为以前的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包括累犯的情形)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二、如何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若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理解此条款下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界仍未达成普遍共识。

  (一)刑法修正案七关于本罪的立法精神

  偷税罪是经济犯罪,从刑法理论上讲叫做法定犯,它和自然犯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对其定罪量刑也应有所区别,在现阶段,刑法设立偷税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确保国家税收能够足额完成。正如本文上述所言,既然逃税者已经补缴了应纳全部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了,对于国家和整个社会而言,逃税者的逃税行为并未给其带来实质性危害。这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又表明人们对刑法谦抑性的推崇,同时也充分说明立法者更多的从法益是否遭受实质性危害加以考量。

  (二)国外实践

  在国外,如美国,英国等国,对于逃税行为,大多采取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处理方式,即对逃税行为往往查的严,民事罚款重,但真正定罪的却很少。中外的税收实践充分表明,单凭定罪处罚的威慑力不足以有效解决逃税行为。对逃税者做一定程度和范围的“宽的处理”,既有助于较好的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又能很好的避免陷入因企业逃税——老板被抓——企业破产——职工下岗——国家负担这样一种恶性循环。

  (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3 )经过国家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宣告方式相应有所区别。在法院审判阶段,不予追究刑责任的处理方式有两种:(1)无罪;(2)终止审理。

  我们先来看下终止审理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终止审理以裁定方式作出。而裁定主要是用来解决程序问题,虽然也部分解决实体问题,但范围极其有限,如执行过程中减刑与假释裁定的适用。

  当逃税行为人没有刑诉15条(2)—(5)项情形,并符合刑法修正案七第201条第四款前半部分的条件时,结合15条规定,应将其定位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应理解为“免予刑事处罚”

  若逃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四项前提条件时,法院应作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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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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