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本罪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及相关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企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体有以下三部分内容:
1、破坏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秩序;
2、对同类产品产生不正当竞争,损害企业的合法权利;
3、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以下四种行为之一: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
2、以假产品冒充真产品;
3、以次质量产品冒充高质量产品;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伪造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即他既可以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也包括单位、企业、法人。
四、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和消费者利益而希望这种目的发生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刑罚规定: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销售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
二倍以下罚金;
三、销售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销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上海市执行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是:
一、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销售数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2、待销售数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二、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销售数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2、待销售数额三十万元以上不满六十万元。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销售数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
2、待销售额六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一十万元。
四、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销售额二百万元以上;
2、待销售数额二百一十万元以上。
五、单位犯本罪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是前各项数额标准的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