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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法律适用

2012-12-18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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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婴儿奶粉蛋白质等理化指标不合格是否就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公诉人明确指出婴儿奶粉蛋白质等理化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就是刑法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的概念是:能防止疾病,有益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条食品的卫生中第四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婴儿奶粉蛋白质等理化指标不合格是否就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公诉人明确指出婴儿奶粉蛋白质等理化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就是刑法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的概念是:能防止疾病,有益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条食品的卫生中第四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第五条规定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刑法》和《食品卫生法》相衔接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中的卫生标准是指无污染、无有害物质,且具有一定的营养要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法》中对此标准有12条具体规定,并且规定:“专供婴儿食用的主、辅食,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婴儿食品的卫生标准不仅包括细菌含量多少卫生指标,同时还包括营养成分多少的理化指标。婴儿食品的营养指标和微生物指标一样同是卫生执法部门监管的内容。因此,宝诺牌、绿元牌等品种的婴儿奶粉理化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属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二被告人实施了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认为营养指标不是卫生标准的观点,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的认识走入误区,狭义地理解了卫生标准概念,主观地缩小了法律明文规定概念的范畴,其结论必然是错误的。
营养不良是否属食源性疾患的范畴? 食源性疾患不仅包括摄食进入人体的致病因素,使人体患感染性的或中毒性的疾病,还包括一些与饮食有关的慢性病、代谢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等。尤其对于婴儿食品,国家强制性地规定有关营养方面的卫生学标准,由于进食营养指标不合格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奶粉很容易造成婴儿蛋白质营养综合症。通过查阅医学书籍和咨询医学专家,蛋白低下综合症,表现为水肿也就是头大、身子轻、碳水化合物不足出现昏迷,电解质紊乱,如酸中毒、脱水等免疫系统低,易感染等种种症状。往往出现上呼吸道感染,鹅口疮,肺炎,腹泻等并发症。严重的蛋白质营养不良综合症可以影响到婴儿的生长发育,甚至导致残疾和死亡。这种非中毒和非感染性的食源性疾患对人体造成的危害比前者更严重。同样是病从口入,因食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的中毒性、感染性疾病是食源性疾患,因食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的蛋白质低下综合症、心血管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同样是食源性疾患。如果认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因感染性、中毒性的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构成犯罪,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因非中毒性、非感染性的营养不良综合症致人死亡就不构成犯罪,那么,这样适用法律过于死板、机械、教条,根本不理解立法意图,十分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page]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足以造成中毒性、感染性的食源性疾患的情形是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危险犯,即规定了足以造成何种食源性疾患才构成危险犯,并不是食源性疾患的全部含义。与《刑法》及《食品卫生法》规定的食源性疾患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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