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无证从事批发、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的本市无业人员金光辉,被市一中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这是本市首例对盗版者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实刑,此案的判决,将对盗版分子产生巨大的震慑效果。
被告人金光辉在未申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资格从事音像制品销售的情况下,雇佣另两名被告夏明军和巴胜发,形成非法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团伙。2002年2月至今年1月间,3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将金光辉从南方及本市等地购入的23.6万余张影碟中的17.6万余张分销给本市十余家音像店和个人,经营数额达84.8万余元。今年1月12日,公安机关抓获3名被告,并在金光辉的住处和租借处查扣了6万余张VCD、DVD等非法音像制品。金光辉到案后,有向公安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破获其它案件的立功表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光辉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照《刑法》有关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金光辉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明军、巴胜发有期徒刑两年,各处罚金20000元。
市文化稽查总队蓝一鸣副总队长在得知此案判决结果后指出:过去,打击盗版仅限于行政处罚,这样很难遏制盗版势头;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健全,今年以来,文化部在第五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旗帜鲜明地提出“把盗版分子送上法庭、送进监狱”,目前各地正在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因此,金光辉一案的判决,将产生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