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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定罪】打击传销力度不够

2012-12-1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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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两天,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决定从7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行动”相关的新闻报道很多,其中我认为《北京青年报》的记者蔡方华的《“耻辱论”能否一扫广西的传销阴霾》分析最到位,基本反映出这次行动的最终命运。去年

  最近两天,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决定从7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行动”相关的新闻报道很多,其中我认为《北京青年报》的记者蔡方华的《“耻辱论”能否一扫广西的传销阴霾》分析最到位,基本反映出这次行动的最终命运。去年的7、8、9三个月严打,起初人们都抱很高的期望,其最终结果如何,不用我说,大家都知道!

  今年会不会有所不同呢?因为今年有《刑法》地224条里有关“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内容作为法律依据,是否效果会比去年好多了呢?说实话,我不抱任何期望!目前在我国大陆,传销已经无处不在了。不说法不责众,就是你执法机关真的想打击,目前也不具备那个实力和群众基础!在传销泛滥的地区,已经形成了很完善的“传销产业链”,个别传销集中地区,传销配套业几乎就是那一个地方的支柱产业,地方政府根本就不会下那么大的决心去除掉这个“鸡肋”。传销最集中的广西我们就不说了,没有任何意义。你一个人大声疾呼“耻辱”,在我看来要么作秀,要么就是无奈的呻吟,毫无实际意义可言!难道凭你个人之力就可以把广西境内的传销打掉?难道你振臂一呼就会万众呼应?所以你还是省省力气吧!要是你的下属们都那么遵纪守法,广西会出现今天这样的状况吗?请不要强奸我们的耳朵和眼睛好不好?

  据我所知,柳州、北海、来宾、桂林、贵港等地,基层派出所和各个分局的相关领导和干警,哪个不知道传销的危害性?谁没有接触过传销人员?但是恰恰就是这些地方,是名副其实的“传销天堂”!!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十六字方针”,你们哪一条不知道?“有法可依”,写入刑法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看来这些都是你们考核的时候才会用的,工作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谁执行过。

  不要给大众说什“传销分子狡猾”“取证难”这类的借口!最高人民检察院很早就给出过指导意见,传销案件的取证主要是采信受害者或者举报人的证言证词,定性则需要执法取证。我最熟悉的全国都比较有影响的几大传销案中,从2005年的山东聊城破获的以罗国文为首的“假天狮”名义的“美丽佳人”传销案,湖北汉川市检察院对黄文先、张人才、张国坚等20余名犯罪嫌疑人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案,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最近破获的以陈小宁为首的“假天狮”传销案,其实都是一个组织。其中的人员关系在很早的时候就有网络文章披露,难道罗国文、黄文光、陈小宁等人都是自己组织起来的队伍?不是!黄文光和陈小宁是罗国文上面领导整体网下的,也就是说他们在02年的时候是一个很小的团队,在03年的时候,黄文光上面的大领导(当然也是陈小宁上面的大领导)沈阳的冯丽把自己的传销团队中发展最快的四川成都人张忠寿(也就是张世祥)的整体团队从山东的德州迁到了河南的安阳。抓获罗国文的时候我相信肯定审讯过吧?传销最明显的模式就是金字塔,有着很直接的上下手关系,任何一个点打开了,其他的整个这个网络的人都可以清理出来。但是为什么没有清理呢?那就是小平同志说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网头被捕,执法者有利可图,下面的和其他的小鱼小虾没有执法支撑点,何必费事呢?

  这才是传销泛滥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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