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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

2012-12-2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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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

  所谓串通投标行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及货物、服务等招标采购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招投标活动是一种订立合同的特殊形式,也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市场竞争机制。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招投标采购领域也就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公平、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就是招投标市场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它不仅会破坏正常的招投标竞争管理秩序,同时也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点:

  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它是指投标人彼此之间就投标报价及其他投标事宜,通过口头或书面约定,相互勾结,秘密串通,采取非法的联合行动,以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或者由某一投标人暗中以租借或挂靠等方式,取得多家满足招标要求的资质,并以多家投标人的名义投标,形成“围标集团”,严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种串通投标行为的直接后果不仅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会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

  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它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恶意串通,相互勾结,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出现“明招暗定”的现象,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有时还出现投标人和招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三方相互串通的现象。

  近几年来,在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公共资源采购领域,串通投标甚至围标案件屡屡发生,但由于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时很难依法认定和严肃查处。2003年3月8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虽然列举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形情,但不能满足社会上不断变化翻新的串通投标手段。2011年12月20日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新列举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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