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印制销售上海各类地图七万余册的犯罪嫌疑人谢明齐被推上被告席。昨天,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谢明齐刚一被带上法庭,看到旁听席上的妻子,就开始泪流满面。此后一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被告人谢明齐几次泣不成声,为自己做的事情深深地后悔。
2006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谢明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并从其租用的两个仓库内缴获各类上海地图共计124797册,经鉴定均属盗版地图。谢明齐的行为性质严重,应该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被告人谢明齐交代,一册盗版地图纸张、印刷成本以及运费总计约0.6元,批发价从一册0.8元到1.3元不等,平均1元一册。零售的盗版地图价格更加混乱,从一册3元到5元不等。谢明齐表示印刷时,帮助其印刷盗版地图的浙江文泰印业有限公司并没有向自己索要出版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权利证明,因此事后也没有开具发票。仓库内的仅有7000余册盗版地图是自己所有,其余是朋友暂放于自己仓库的。
对于盗版地图上所贴的“防伪标志”,谢明齐却一再表示自己不知道来源。据上海市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的鉴定书表明,查获的地图上的“防伪标志”均是假的。
法院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日判决。
《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审理这一类案件的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 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1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了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条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下同)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实施《决定》第一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因侵犯著作权曾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四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决定》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第六条 实施《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决定》第一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规定的其他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七条 《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侵犯著作权行为,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决定》公布施行后本解释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