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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模权、霍重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2012-12-1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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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案情自诉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吴智仁被告人薛模权,男,原系江苏省太仓市印刷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霍重光,男,原系上海丽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城市交通图》系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太仓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

 一、案情

自诉人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吴智仁被告人薛模权,男,原系江苏省太仓市印刷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人霍重光,男,原系上海丽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海城市交通图》系由上海市测绘院编制,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江苏省太仓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图作品。上海市测绘院拥有该图的著作权,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拥有该图的专有出版权。1999年10月底,被告人薛模权见《上海城市交通图》在其所在单位太仓市印刷公司印刷,销路较好,即起盗版复制歹念,指使同厂职工倪庆兵在照相制版中心为其私下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嗣后,薛模权委托他人非法盗版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图》1.5万册,以每册2.2元、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权又指示倪庆兵私下拷贝复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图》菲林一副。随后其找到被告人霍重光,要霍为其联系印刷。霍重光见有利可图,即出面联系在本市奉贤县华驰印刷厂印刷,薛模权预付给霍重光部分钱款。在没有委印证、书号等正常手续证明的情况下,两被告人采取欺骗手段,即由薛模权假冒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的工作人员,霍重光谎称有有关手续证明,骗取厂家信任。霍按薛指定的规格购买印刷用纸,送至华驰印刷厂印刷,再送至上海贸发实业有限公司装订厂(以下简称贸发装订厂)折页成册,最后由薛模权至贸发装订厂取货进行销售。非法印制费用均由霍重光与华驰印刷厂、贸发装订厂结算,薛模权在取货后再与霍重光分别按每册1.2、1.1、1.15元不等价以现金交付结算。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两名被告人在华驰印刷厂先后非法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图》四批,共计12.35万张,并在贸发装订厂折页成册。期间,华驰印刷厂多次要求霍重光出示有关委托印刷证明,均被霍拖延推诿。2000年4月1日,霍重光在上海康达综合服务部印刷厂又非法印制《上海城市交通图》3.3万余张,然后送至贸发装订厂折页。薛模权取走折页成册的盗版地图4000册,予以销售。剩余2.9万余册被上海市版权局查获。薛模权先后将11万余册的盗版地图分别以1.9元、2.05元、2.2元、2.5元等不同的价格销售。综上,被告人薛模权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盗版地图数量达17.1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8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霍重光参与非法印制盗版地图数量达15.65万余册,非法经营额达78万余元。

  二、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模权、霍重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地图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模权交代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霍重光在本案中的作用较被告人薛模权相对较小,故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薛模权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薛模权、霍重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地图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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