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已经注册的,仍故意进行伪造和擅自制造、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织带等。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到严重程度,即构成本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案情概要:
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20日间,被告人陈xx在广州市无牌地下工厂内,未经a、b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组织工人为他人代加工带有“a”、“b”注册商标标识的无线移动电话机外壳等配件。2007年12月20日,陈xx在该厂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配件共42095个,共价值3304100元。
法律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陈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缴获的赃物MOTOROLA、SIEMENS无线电话机外壳等物品共42095个,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MOTOROLA、SIEMENS丝印板共4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中陈xx的犯罪行为是为他人制造带有“a”、“b” 注册商标标识的无线移动电话机外壳等配件,更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定“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更为合适。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