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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学生假冒公安骗走富婆2.5亿,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021-04-2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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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19岁学生假冒公安骗走富婆2.5亿,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接下来就跟找法网小编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吧。

  一、19岁学生假冒公安骗走富婆2.5亿,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据香港媒体报道,一名90岁的老妇被骗走2.5亿元港币,香港警方已拘捕一名19岁男子,正保释候查。这是香港历来单一最高金额的电话骗案。

  一名住在港岛山顶的九旬富婆,去年接获声称“内地公安”来电,怀疑她身份遭人盗用,牵涉内地一宗严重案件,需将存款转账给骗徒用以查证是否涉“黑钱”。富婆一听,不疑有诈,立刻配合“调查”,跟足指示做事,5个月内先后转账超过10次,合共被骗约2.5亿元。骗徒更是大胆现身,其中一次转账就是事主指示私人司机接载她和骗徒一起前往中环的银行办理转账程序。

  先察觉事情不对劲的是事主的家佣,于是连忙致电事主的女儿,告知事情可疑之处。令人惊讶的是,女儿得知后虽觉得事有蹊跷,但也没有询问母亲或实时报警,反而让亲戚跟踪母亲,观察她到银行后到底在做什么,有什么目的,所以一来一回耽搁,没有能够阻止“箭在弦上”的频繁转账。事情一直拖延到今年3月2日,女儿才游说母亲在律师陪同下报警。

  香港警方经深入调查后,于3月25日在天水围区拘捕一名19岁姓黄的非华裔男子,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他现已获准保释候查,须于4月下旬向警方报到。案件仍在调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据了解,这名男子是香港理工大学一年级学生,他也正是上门自称“内地公安”的人,当时负责提供手机给事主,方便她与其同党联系。该男生被捕后辩称,其实自己曾经也是电话骗案的受害人,其后被招揽犯案,受假“公安”指示。警方目前已冻结骗徒账户逾900万元。

 19岁学生假冒公安骗走富婆2.5亿,诈骗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诈骗罪的认定

  1、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2、诈骗罪与代人购物拖欠货款行为的界限。对以代人购买紧缺商品的名义,取走货款,没买到东西,又擅自挪用货款,拖欠不还款的行为,应着重考察其真实目的、双方的关系、事情的起因、代办人的具体行为、拖欠的情节、后果等等,从而正确判断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如能明确想代人购物,因故未能买到挪用仍拟归还的,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如果以代购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大量财物,大肆挥霍,根本无意归还,也无力归还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3、诈骗罪与集资办企业因亏损躲债的界限。如果确实是集资经商办企业,但因经营不善,亏损负债,为躲债而外出,仍属财产债务纠纷。这同诈骗犯以集资办企业为名,捞到钱财就逃之夭夭,以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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