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3日,公安鄠邑分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获得重要线索,在鄠邑区隐藏着涉嫌帮信犯罪的团伙。掌握该情况后,分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精干警力展开侦查。经过初步调查,该团伙是有组织、有分工的倒卖手机卡,且利用“多卡宝”(作案设备)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短信,帮助境外诈骗团伙实施犯罪。同时,该团伙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多次更换住宿地点。经过大量工作,民警于2月5日在鄠邑区某酒店将嫌疑人刘某(27岁,河南商丘人)、刘某德(22岁,河南商丘人)等两人抓获,现场查获作案使用设备“多卡宝”2台,电话卡21张。根据线索,民警很快将另一名嫌疑人王某栋(17岁,周至人)抓获。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中内容如属国家秘密,则又触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行为人如果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于共同故意而在事后帮助的,又会触犯所实施的犯罪,这时属牵连犯罪,对之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即所实施的共同犯罪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处罚重,如走私犯罪,对之则应以共犯论处,反之就应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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