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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诈骗罪金额是多少,诈骗量刑标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21-05-07 16:28
导读: 我们都知道以欺诈手段获取金钱的方式是不合法的,如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江苏诈骗罪金额是多少,诈骗量刑标准?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关于江苏诈骗罪金额是多少,诈骗量刑标准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江苏诈骗罪金额是多少,诈骗量刑标准

  (一)江苏诈骗罪金额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二)诈骗量刑标准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诈骗罪金额是多少,诈骗量刑标准

  二、诈骗案的报案流程

  财物被骗,受害人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受理后审查确定案件性质。对于确有犯罪事实且条例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并通过侦查获取有关证据,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可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四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三、诈骗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追诉时效是从犯罪的最后一次诈骗时开始计算,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是5年。根据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6万也就可能判处4年多一点点,不足5年,所以追诉时效应该是5年。前提是当年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不适用追诉时效。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江苏诈骗罪金额是多少,诈骗量刑标准”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如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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