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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制品冒充“金元宝”行骗 二男子被判诈骗罪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11-10 20:19
导读: 办案人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逞,大多是利用了受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大家在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应前往正规场所进行交易,避免上当受骗。

  近日,陕西省西安未央区法院对一起利用假元宝、假金佛冒充真黄金行骗的诈骗案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今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在张某(在逃犯)的纠集下来到西安,由张某提出使用假元宝诈骗钱财。3月25日11时许,三人窜至西安市西关小学附近寻找作案目标,适逢行人方某经过,三人遂上前佯装问路与其搭讪,并谎称在工地干活时挖到金元宝准备出售。方某表示先要验货,遂被三人带至三桥立交桥附近“看货”。在此,李某某、张某从附近绿化带中取出事先准备好的14个假元宝和2个假金佛给方某。方某不放心,提出要对元宝和金佛进行鉴定,张某遂从一个假元宝上剪下一小块,方某去三桥车辆厂附近的一个金店内进行检验。途中,张某趁方某不备,将剪下的小块假元宝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块真黄金进行调换。在金店确认检验的物品确系真金后,方某信以为真,商定以4万元价格成交。随后,方某从银行取出4万元现金交给张某,购买了14个“金元宝”和2个“金佛”。之后,当方某再次携带“金元宝”和“金佛”到金店检验时,才得知系假货,他明白自己被骗后立即报警,张某与二被告人早已逃离现场。后经司法鉴定,涉案的16个黄色金属物品均系铜制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用假黄金制品冒充真黄金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均应构成诈骗罪。李某某因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方某全部经济损失4万元,据此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正在网上通缉,缉捕归案后于另案处理。

  办案人员借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犯罪分子能够屡屡得逞,大多是利用了受害人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大家在购买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加强防范意识,应前往正规场所进行交易,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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