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虚构自己要投资 竟诈骗近60万元

2015-10-25 10:1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田某某隐瞒其身负高利贷的真相,虚构投资建厂、购买玻璃瓶的事实,取得各债权人的信任后,向各债权人借款共计人民币59.78万元,被其用于归还个人高息贷款,并于2012年底逃匿至江苏躲藏。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建厂、购买玻璃瓶的事实,隐瞒其身负高利贷的真相,骗取各债权人的信任后,向各债权人借款共计人民币59.78万元,被其用于归还个人高息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认定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田某某退赔被害人郝某经济损失二十五万八千元、退赔被害人周某某六万三千元、退赔被害人冯某某七万一千八百元、退赔被害人曾某某八万元、退赔被害人侯某十二万五千元。

  宣判后,原审田某某不服,以借款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提供担保人,支付了借款利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怀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在借款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提供担保人,支付了借款利息,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高利贷,无力偿还对外债务的情况下,虚构投资建厂、购买玻璃瓶的事实,隐瞒身负高利贷的真相,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将所骗资金用于归还其高息贷款,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诉人认为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下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根据刑法第300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骗取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194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拓展阅读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