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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假交往骗钱财 吉林多名老人陷情感陷阱

2015-05-14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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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年人情感生活空虚,且子女不在身边陪伴,落入情感陷阱不自知。吉林市一中年妇女假借处对象为由,在10年时间内,与多名老人“交往”,骗取钱财近30万元。

  2015年1月12日,吉林市77老人曹某在其儿子的带领下到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丰满派出所报案,称老人在与一女子处对象过程中,被骗大量现金。

  曹某早年离异,这么多年一直独居,2008年7月,曹某经人介绍,和一个叫小丽的女子交往。介绍人是租住曹某房子的租客金某。金某42岁,吉林市丰满区人,离异后,和儿子一起生活,最初租住曹某的房子。“她没有固定工作,多年来一直做保姆。”丰满派出所民警张某说,给曹某介绍对象的时候,金某谎称“小丽”和自己是同学。

  在曹某和“小丽”见过两面后,“小丽”便称有事回山东老家了。此后,金某屡次以“小丽”生病、房屋拆迁等理由,让曹某给“小丽”汇钱。因曹某对这个比自己小很多的“女朋友”很满意,为了表达诚意,曹某多次给“小丽”汇款,总计13万余元。然而,这些钱最终都落到了金某的手里。

  “小丽的身份是虚构的,现在这个人已经下落不明。”张某称,警方到接到报案后,对金某进行调查。调查中,警方发现金某有5张银行卡,上有不同人的存款记录。

  原来,金某自2004年来,多次以“处朋友”或介绍对象为由,相继骗取62岁的石某、78岁的郭某等人现金近30万元。张某说,老年人情感生活空虚,且子女不在身边陪伴,很容易陷入这种情感陷阱。

  目前,犯罪嫌疑人金某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相关法律责任

  1、诈骗罪。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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