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家住昌平区的杨先生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称是一名年轻未婚的女性,从杨先生的朋友处得到其电话号码,知道杨先生至今未婚,想和他谈朋友。杨先生今年50多岁,至今单身,闻听此话,不禁喜出望外,便和对方约定了见面时间、地点。见面后,女子自称叫李某,今年26岁,因为曾经历感情挫折,想找一个成熟稳重、有经济基础的男朋友。
杨先生对李某很满意,双方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短短数月就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但是不久前杨先生发现他突然联系不上李某了,自己交给李某保管的银行卡内的22万余元存款也已被全部取走。杨先生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向警方报案。
接报案后,昌平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的民警经工作,在西城区一处出租房内将李某抓获。经审查,李某交待,自己从外地来京打工,因不想吃苦,就利用自己的“年龄优势”从婚介机构找一些年纪大的征婚者,以交友为名骗取对方钱财。自己的经历都是编造的,她也根本没有爱过杨先生。现李某因涉嫌诈骗已被昌平警方刑事拘留。
诈骗罪处罚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