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四川籍男子周某强2013年4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刑拘。2014年4月28日,花都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周某强决定不予起诉,同日将其释放。至此,周某强一共被羁押374天。周某强向花都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一案,昨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持了听证。他索赔30万元,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男子周某强今年41岁,有犯罪前科。花都区公安分局在移送本案时认定,2013年4月16日10时许,被害人唐女士接到男子杨勇(另案处理)的电话后,到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一家饭店吃饭。其间,杨勇伙同周某强及另一名老板(另案处理)以赌“单双”但钱不够向被害人唐女士借钱,并以赌博后会还本付息为由,骗取了唐女士人民币4.5万元。
唐女士报警后,周某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
一年后,2014年4月28日,花都区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检方认为,该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两个理由:1.现有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指向周某强伙同同案人进行诈骗;2.周某强辩解称,参与赌博和向被害人借钱的均是杨勇,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辩解。
同日,周某强被释放。周某强的律师称,周某强在羁押期间造成身上多处受伤,手腕上的伤至今没有痊愈(但在法庭上并未提交伤情鉴定等证据)。羁押还严重影响了周某强的婚姻家庭关系,对其家庭成员造成了伤害。故周某强索赔各类赔偿合计30万元,还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昨日下午,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花都区检察院一方未见有工作人员到庭参加听证。案件有待进一步处理。
拓展阅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