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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一案

2013-05-02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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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惩治信用证诈骗罪对重塑社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本案情介绍引人关注的aa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王xx涉嫌信用证...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惩治信用证诈骗罪对重塑社会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基本案情介绍

  引人关注的aa经济集团及其总裁王xx涉嫌信用证诈骗一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宣判。aa经济集团犯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罚金500万元;王xx犯信用证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58岁的王xx,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天津开发区aa经济集团总裁、法定代表人,曾因在中国较早创办民营企业并号称“大陆首富”而名噪一时。因涉嫌信用证诈骗罪,于199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xx为偿还债务和继续扩大业务,于1995年2月多次强调要采取开立信用证的方式为集团融资。同年6月,王xx经人介绍与原湖北省轻工业xx出口公司离职人员、时任澳大利bb公司经理的何xx(在逃)相识,共同策划以虚构进口贸易的方式,通过对外循环开立180天远期信用证,达到非法获取银行资金的目的。并指使姚xx、牟xx等人配合何xx实施诈骗。利用编造的虚假外贸进口合同,在银行骗开信用证,获取资金。

  从1995年8月15日至1996年8月21日,aa经济集团凭借虚构的进口货物合同、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对合同的“见证意见书”,通过湖北省轻工业xx出口公司在中国银行湖北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33份,议付31份,获取总金额75074004.10美元,折合人民币623339456.04元。其中,用于偿还集团债务及业务支出21978096.58美元和人民币4158121.19元。余款用于循环开立信用证、支付利息及手续费。造成中行湖北分行实际损失35499478.12美元,折合人民币294752166.83元。

  判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a经济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王xx等为长期非法占有国家资金,伙同他人共谋,采取虚构进口货物的行为,骗开信用证,非法获取资金达6.2亿多元,并造成了2.9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其他涉案人员姚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牟xx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李xx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夏xx被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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