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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卡”案件是判盗窃还是诈骗

2013-05-06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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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盗窃和诈骗二种。这二种犯罪性质不同,量刑上却都容易引起争议,原因在于这二种犯罪,在量刑上存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一致原则相冲突的问题。...

  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有盗窃和诈骗二种。这二种犯罪性质不同,量刑上却都容易引起争议,原因在于这二种犯罪,在量刑上存在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一致原则相冲突的问题。

  首先来看许xx盗窃案,2006年4月21日,许xx在广州一家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钱时,发现每取1000元,信用卡中只扣1元,当时许xx的信用卡中实际只有 170余元,许xx却利用柜员机的错误,取款17万余元,然后携款潜逃,一年后被抓获。广州中院于2007年11月29日判处许xx无期徒刑,许xx不服,向广东高院上诉,广东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广州中院在重审后,于2008年3月31日改判许xx有期徒刑5年。原审判处许xx无期徒刑错了吗?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如果许xx盗窃罪成立,依法最低只能判处无期徒刑。重审改判,说明按法定刑处罚将罚不当罪。许xx的辩护律师认为,许xx持银行卡在柜员机上公开取钱,不属于秘密窃取,根本不属于盗窃,不应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却认为,许xx恶意取款,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财产的故意,并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在法律上并无不当。另外有很多的学者认为,许xx本无犯意,因为柜员机出错而被诱导性犯罪,对许xx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苛。

  广州中院最终认定,许xx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是在柜员机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发生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因此改判5年有期徒刑。社会各界意见分歧如此之大,除了信用卡盗窃属于新型犯罪,人们认识不统一以外,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刑法条款滞后,与新型犯罪不相适应。好在《刑法》第63条规定,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经报请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否则,很难想象本案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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