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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案例

2013-05-0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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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案例,主要内容如下:案...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男子恶意透支信用卡获刑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案情

  从多家银行办理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达22万余元,41岁的北京男子谷xx因银行报案被捕。因被认定犯有信用卡诈骗罪,谷xx近日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0万元,并被责令退赔22万余元透支欠款。

  自2007年5月至2008年12月间,谷xx大量办理多家银行信用卡。至2008年12月,谷xx在自知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办理银行信用卡并进行透支,至案发前恶意透支共计22.6万余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无法归还。

  判决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谷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谷xx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宣判后,谷xx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恶意透支认定有两个限制条件

  随着目前信用卡发卡量攀升,信用卡坏账风险正在显现。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第三季度末,全国累计发行信用卡发卡量为1.75亿张;而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4.25亿元,与第二季度相比增加16.52亿元。

  《解释》对恶意透支进行了明确界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而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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