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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近2万元 犯诈骗罪被判刑6个月

2015-09-24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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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超过1万元,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黄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无力偿还购物的不足2万多元信用卡透支款而获刑。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5月,黄某申请开通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3年11月22日开始肆意透支、高额消费,2014年1月5日归还一笔3000元欠款后就没有再还款,截至2014年11月15日透支本金18760.02元,透支息7816.43元,合计26576.45元。发卡方银行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18760.02万元,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如果超过1万元,应当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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