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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贩运香烟盗窃汽车案

2013-05-21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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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找法网小编以给他人贩运香烟盗窃汽车案为例,为您介绍盗窃罪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一、案情介绍被告人:徐xx...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找法网小编以给他人贩运香烟盗窃汽车案为例,为您介绍盗窃罪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徐xx,男,31岁,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无职业。1983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刑满释放,1993年6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1993年5月底,被告人徐xx的朋友李xx到驻马店市找到徐xx,要徐借个军车帮他往武汉贩运香烟,并讲明要贩运二、三趟,每趟给徐一、二千元的报酬,徐表示同意。同年6月9日,徐xx发现济南军区血站院内停放一辆北京牌吉普车,遂起盗车犯意。6月11日晚10时许,徐窜至血站院内,拉开吉普车窗玻璃,打开车门,用随身携带的点火开关将车启动开出。当晚,徐将车开到本市前进影剧院东边一私人住宅处隐藏。该车车号为壬03-8304,价值3.7万元。次日,为防失主认出,徐借得一块地方车牌,换下军用车牌,并将车的备胎及车内坐套去掉,欲将车开出驻马店市后,再换上军用车牌。当天下午5时许,徐xx开车去找李xx拉烟,行至驻马店地区运输公司三车队附近,看到血站的一辆军车迎面驶来,即弃车逃跑,并将该车的行车证件扔掉,后被血站人员抓获。

  二、法院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向驻马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xx对其盗车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盗车的目的是给朋友拉两趟香烟,然后将车送回,没有把该车占为己有或卖掉的想法,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驻马店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徐xx采取秘密手段,偷盗汽车一辆,价值3.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且系劳改释放后又犯罪,应从重处罚。但根据本案的的具体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重新犯罪的劳改犯或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4年5月4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徐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审判后,徐xx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三、盗窃罪的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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