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盗割通信电缆应定盗窃罪还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13-05-10 10: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盗窃罪(刑法第264...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割通信电缆应定盗窃罪还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主要内容如下:

  案情:

  2004年4月4日晚,陈某伙同周、任二人将xx县架设在长沙xx村和xx乡xx村地段内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600余米盗割,造成238户电信用户无法使用,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案发当晚,电信报警系统显示后,电信部门即向公安报案,经搜山堵截,现场抓获作案嫌疑人之一陈某,另两名嫌疑人外逃,下落不明。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盗窃罪。其理由是:陈某等人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想将被盗割的电缆线卖钱三人分掉;客观上又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并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余元的后果。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其理由是:陈某等人所盗割的电缆线是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尤因他们的行为造成了238户电信用户的通信联络中断,危害了电信用户的公共安全。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等人的行为触犯了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作为牵连犯应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是:陈某等人的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但陈某等人所盗割的电缆线是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造成了238户电信用户的通信联络中断,危害了电信用户的公共安全。因此,陈某等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两个罪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作为本案的陈某等人,主观上就是想将盗割的电缆线卖掉分点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然而所盗割的电缆线是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陈某等人也明知是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线,却怀着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而去盗割。对于牵连犯,我国刑法理论通行的观点主张,应当采取吸收原则,按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那么本案是定盗窃罪,还是定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就要看处罚情况。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我国《刑法》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以上规定看,盗窃罪的最低刑期低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但最高刑期又高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作为本案,所认定的损失2万余元是按照恢复电话线路所需要的材料、运费等计算的,是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如果要以盗窃罪论处的话,那么认定的损失就不能以直接经济损失计算,而应以电缆线实际的价值计算(包括电缆线折旧等因素),这就需要重新评估的问题。同时盗窃罪还存在既遂与未遂的问题,作为本案的陈某等人,虽然已将通信电缆线盗割下来,但还未运走即被发现,即还未将财物占为己有,属盗窃未遂。对于未遂犯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此,陈某等人的行为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认定比较合符客观实际。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9477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