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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罪与非罪

2012-12-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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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盗窃罪罪与非罪刑法法律知识网站:中国刑法学网http://www.lvsoso.com/01a/8.html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正文: 盗窃罪罪与非罪<刑法法律知识网站:中国刑法学网http://www.lvsoso.com/01a/8.html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七条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三)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正文: 盗窃罪特别说明<刑法法律知识网站:中国刑法学网http://www.lvsoso.com/01a/20.html

  [说  明]

  一、盗窃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法定的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条件;盗窃活动的具体情节,也是定罪的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大小,可以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衡量罪行轻重的重要标志之一。行为人只要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三、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至于盗窃得手的财物,是据为己有,赠予他人,交给集体、甚至毁弃,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都是非法窃取之后的处置、下落问题,改变不了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本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四、1979年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重大盗窃、惯窃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新《刑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对死刑的适用,也只限于两种特定的盗窃。一般盗窃的量刑最高为无期徒刑。

  五、关于量刑档次的具体数额标准,各省市高级法院可以在司法解释幅度内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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