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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赌资敛财200万一审获刑17年一案

2013-05-02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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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还赌债、筹措赌资,竟然将手伸向客户储蓄资金,大肆贪污挪用,并伪造客户存单抵押贷款。11月1日,中国xx银行xx省安xx支行城中分理处原副主任袁xx因贪污、挪用公款和贷款诈骗罪,被安xx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

  为还赌债、筹措赌资,竟然将手伸向客户储蓄资金,大肆贪污挪用,并伪造客户存单抵押贷款。11月1日,中国xx银行xx省安xx支行城中分理处原副主任袁xx因贪污、挪用公款和贷款诈骗罪,被安xx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

  据安xx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至2005年1月,被告人袁xx利用职务之便利,贪污作案1次,涉案金额68.33万元;挪用公款作案11次,涉案金额合计93.129万元。2004年9月,袁xx贷款诈骗作案1次,金额达38.8万元。

  1964年1月出生的袁xx系xx省安xx人。她自2000年就开始迷恋赌博,被称为赌场上的“大姐大”,经常在武汉、孝感市孝南区、云梦县等地赌博,少则一次输5000元,多则3万元以上。越输越红眼的她,赌注也越来越大,输钱后急于“扳本”的心理,导致其大肆贪污挪用公款,并挖空心思骗取银行贷款。

  安xx检察院和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共同侦查该案。袁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05年1月21日被安xx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安xx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9月25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袁xx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财产房屋一套。袁xx当庭表示不上诉。

  相关知识延伸: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出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其中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则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参照《解释》,前者即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后者即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下列情节之一者:(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2)携带贷款逃跑的;(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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