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开发商抓住银行政策的空隙,大肆进行“假按揭”融资。“假按揭”的主要特征是开发商将积压的房产套取银行信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假按揭”还 造成了房地产虚假繁荣的表象,引诱社会上大量的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严重危害住房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所谓个人住房贷款“假按揭”是指不以真实的购买住房为目的,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人,通过虚假销售(购买)方式,套 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假按揭”的主要特征是开发商将积压的房产套取银行信用,诈骗银行信贷资金。表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一是开发商不具备按揭合作主体资格,或者未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未有任何承诺,不承担任何义务,与某些不法之徒相互勾结,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按揭贷款;二是以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名义套取企业生产经营用途的贷款;三是以个人住房贷款方式参与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银行债权置换或企业重组;四是银行信贷人员与企业串谋,所定售的房 价水分大,向虚拟借款人或不具备真实购房行为的借款人发放高成数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五是所有借款人均为虚假购房,有些身份和住址不明,有些为外来民工, 或由开发商一手包办,或由包工头一手包办;六是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规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将实际售房价提高一定比例后规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购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据,双方按照售房合同规定的虚假售价,依银行要求的按揭成数办理贷款手续。采取这种“假按揭”的方式,购房人事实上未向开发商支付一分钱 的首付款,而银行却要向购房人提供售房总价100%的借款。
另外,商品房开发贷款要求比较严格,而住房按揭贷款的手续要相对简单,且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要比开发贷款低。因此,包括一些大开发商在内都很希 望用尾盘“假按揭”这种变通办法来取得贷款。有些银行工作人员错误地认为,这些开发商即使是做“假按揭”也是为了解决资金的周转问题,风险相对较低,为了 所谓的增加业务量,也为了“照顾”大客户,当作一种“非恶意的、较良性的假按揭”而予以配合。
产生“假按揭”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主要集中在卖“楼花”及卖“尾货”阶段,期房、商业用房(包括写字楼)及接近清仓的尾楼盘,特别是那些卖不出去积压的房产,都容易出现“假按揭”,故应在这些方面严加防范
“假按揭”较为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涉嫌贷款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3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采用虚构贷款 理由、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占为己有的行为。在“假按揭”中,开发商以本单位职工及其他关系人冒充客户作为购房 人,通过虚拟借款人以虚假销售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贷款诈骗罪,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