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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诉讼专业用语简释

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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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诉讼证据规格专业用语简释(一)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也称创立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制定公司章程,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发起人必须是具有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诉讼证据规格专业用语简释

  (一)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也称创立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制定公司章程,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的人数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发起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发起人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自身的积极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发起人是设立公司的民事权利主体。

  (二)股东:指公司资本的出资者或股份的持有者(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资本的出资者;在股份公司,股东是公司股份的持有者),是公司组织存续的基础。在经济活动中,某一民事主体一经出资认购股份,或者在证券市场上通过买卖继受取得股票。该主体就成公司的合法股东,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享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出资:指股东向公司投入资本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特有的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其是否能按照公司法规定真实足额地出资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运转,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承担责任的能力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以下几种:(1)货币。既包括人民币,也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在我国用于支付的境外国家和地区的正在流通的货币。(2)实物。指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商品价值的物体。(2)实物。指客观存在的具有一定商品价值的物体。(3)工业产权。指具有工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4)非专利技术。指没有取得专利的有一定价值的技术。(5)土地使用权。对如何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也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其中,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临时帐户上;以交付实物出资的,该实物如属于动产,应将实物移交,如果是不动产,则应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以工业产权出资的,应将其专利权或者商标权交由公司行使,自己不得再独立行使;以非专利性技术出资的,应将此项技术诀窍的技术资料交付给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除公司发起人按上述规定,可以采取任何出资方式外,其他股东都不得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式而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还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发起人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对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先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作价。

  (四)虚假出资:指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分别规定了最低限额,因为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注册资金虚假的公司本身不具有以公司形式成为市场主体的资格,其存在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必然严重地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所以,我国公司法及有关刑事法律严格禁止虚假出资行为,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五)抽逃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回其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妨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我国法律严禁抽逃出资的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公司发起人、股东如需收回或者减少自己的资本,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采取转让出资或者适当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这与抽逃出资的行为是根本不同的。

  (六)未交付货币:是指未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

  (七)未交付实物:是指根本没有交付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房屋等实物。

  (八)未转移财产权:是指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没有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九)工业产权:是具有工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商标专用权。

  (十)非专利技术:是没有取得专利的有一定价值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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