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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犯罪主体是谁

2021-01-0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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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的董事长或者经理为了谋取自己的利益,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型的业务从而获取利益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是谁呢?接下来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犯罪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犯罪主体是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犯罪主体是谁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罪与非罪的划分

  区分本罪与非罪,即与一般违法经营行为的界限,可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1、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行为人并未利用职务之便而经营同类营业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如行为人虽然经营了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并获利巨大,但这一行为与其所任职的职务无关,就不构成犯罪。

  2、行为人经营的是否为同类营业。构成本罪必须是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行为人经营的不是同类营业,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获取的非法利益是否达到数额巨大。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并且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但获取非法利益未达到数额巨大,不能以犯罪论处。

  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

  1、行为条件。

  利用职务之便,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条件。这里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具体而言,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公司、企业的材料、物资、人事安排等方面的决策权以及因其职务关系而知悉的公司、企业的生产、销售计划、企业投资方向等重大信息等便利条件。

  2、行为方式。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的同类营业。这里的“经营”不同于普通的、短期的商品买卖,而是具有规模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所谓“自己经营”,是指为自己独资或者担任股东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的经营,至于行为人是否担任一定职务则在所不问。所谓“为他人经营”,是指为自己虽未出资,但为从中获取经营报酬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营。司法实践中,只要具备“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之一即可。

  “同类营业”是指经营的业务属于同一类别或者相似类别。

  3、获取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结果犯,行为人实施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即根据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犯罪主体是谁的相关内容。公司、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但不限于国有公司的人员,其他私营经济的工作人员也可能触犯此罪。如果您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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