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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清算罪比较研究——兼评新刑法第162条

2012-12-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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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清算,是指公司、企业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清理其债权、债务的活动。根据清算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由于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各国大都设有严格的清算规则,以确保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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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是指公司、企业在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清理其债权、债务的活动。根据清算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由于清算活动与公司、企业、股东及其他债权人、债务人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各国大都设有严格的清算规则,以确保其不悖公正。若公司、企业在进行清算时,违规操作,妨害清算活动的顺利进行,则其相关人员可能遭受刑事制裁,此为多数国家立法通例。本文拟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评判我国新刑法中的妨害清算罪,以期完善该罪之立法。

  一、妨害清算罪之立法模式及其变迁

  综观国外刑事法律,对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少有单独立法规制者,多数国家将其含括于破产犯罪规定之中。考察其具体立法模式,又有两种:一为破产法模式,即在破产法中专设罚则编,规定有关破产的犯罪,将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纳于其中,但并无独立的妨害清算罪罪名。此以日本现行破产法和德国1976年修正前的破产法为代表。其中,前者称之为“破产诈欺罪”和“过怠破产罪”,后者称之为“破产罪”。二为刑法模式,即在刑法典中以专章或专条的形式规定有关破产的犯罪,并将妨害清算的犯罪行为纳于其中,但该罪亦非独立设置罪名。1968年意大利刑法典、1971年西班牙刑法典、1975年德国刑法典、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以及美国模范刑法典等均采此模式。其中,意大利称之为“诈欺无履行债务能力罪”,西班牙称之为“非法的诈欺性破产、倒闭、宣告破产罪”,德国称之为“破产罪”,俄罗斯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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