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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委主任截留一半土地复耕款

2013-03-2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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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案情12月27日,河南省xx市xx村前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王xx,被xxxx市人民...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0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情

  12月27日,河南省xx市xx村前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王xx,被xxxx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王xx在担任村委会主任期间,先后于2001年9月、12月,2002年5月、6月,2003年1月五次代表村委会与河南省铁生沟煤矿签订土地复耕补偿协议,共计获得土地复耕补偿款16.3万余元。王xx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采取隐瞒收入不入帐的方式截留土地复耕补偿款,共计85620.94元。

  处罚

  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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