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经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部业务员王xx因私自将单位的28辆轿车抵押给他人,日前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王xx在北京xx经贸有限公司汽车租赁部担任业务员期间,于2002年5月至2004年2月,利用职务便利,以本人或冒用他人租车的名义,将本单位28 辆轿车(共价值人民币179.9万元)骗出,而后私自抵押给他人,获赃款人民币150余万元。为防止上述事实败露,被告人王xx陆续向单位交纳了租金86 万余元,其余赃款被其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挥霍等。2004年4月间,该单位相关人员发现王xx将其中一辆汽车低价抵押给他人,遂于5月中旬对王xx进行询问,王主动交代了上述主要事实。2004年5月21日,王xx被单位举报,同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有4辆轿车(价值人民币25.6万元)已退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王xx当庭对上述事实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xx无视国法,为牟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xx被其所在单位询问后,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