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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辩护案

2013-03-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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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徐水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徐公刑诉字[2010]第20号犯罪嫌疑人张xx,男,1968年10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徐水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

  徐公刑诉字[2010]第20号

  犯罪嫌疑人张xx,男,1968年10月26日,汉族,群众,农民,身份证号码:,原籍、户口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某村。2007年8月12日我局以涉嫌诈骗罪依法对张xx办理了刑事拘留的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张xx刑拘在逃。2009年10月18日张xx因涉嫌诈骗罪被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旗公安局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1日我局将犯罪嫌疑人张xx押解归案,2009年11月24日徐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xx批准逮捕,犯罪嫌规人张xx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张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由李虎于2007年8月11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张xx于2009年10月18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张xx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xx时任徐水县潜河镇某砖厂水坯班班长期间,于2007年8月11日9时许,携带某村砖厂水坯班30余工人两个月的工资80206.6元逃跑,后徐水县潜河镇某村砖厂将水坯班工人两个月的工资补发。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调取的2007年某村砖厂水坯班工人与砖厂签订的短期劳动合同,调取的张xx给砖厂水坯班工人制作的工资表,调取的砖厂水坯班工人向张xx借支的收据,徐水县工商局出具的某村砖厂企业营业执照及2007年年检纪录,犯罪嫌疑人张xx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拟呈请侦查终结,特将此案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徐水县人民检察院

  局 长

  二O一O年一月二十日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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