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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条是怎样规定的

2021-02-02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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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为贪污罪、受贿罪发生的比较多,且曝光得也比较多。人们往往对贪污罪、受贿罪比较熟悉,而对职务侵占罪、侵占罪这些犯罪比较陌生,往往一不小心就可能会触发刑律。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详细阐述“职务侵占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及“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等问题。

  一、职务侵占罪法条是怎样规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指导意见为: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职务侵占罪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收集整理的“职务侵占罪法条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内容,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受刑法打击的。找法网小编在此提醒大家不要为了眼前非法的利益,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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