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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细则

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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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规章内容,《规定》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

  根据规章内容,《规定》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此外,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也首次被明确要求遵循《规定》和《办法》。

  根据《办法》,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将被视为大额交易,需要由金融机构向反洗钱检测分析中心报告。

  此外,《办法》还对资金冻结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规定》和《办法》将分别于2007年1月1日和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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