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诉讼领域:
根据2019年10月21日的两高最新司法意见,刑事诉讼中非法经营罪职业放贷人的标准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而且,这十次中,只有每次放贷的年化利率超过36%的,才能算作非法经营罪中的职业放贷。
2、在民事诉讼领域:
民事诉讼领域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也和这次扫黑除恶、打击套路贷有关系,但是时间上,民事诉讼领域的认定来的更早,认定标准,也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有些许不同。
由于经营性的放贷行为,在我国属于本来就属于金融特许经营资质领域,因此,民间借贷如果是发生在熟人亲友之间,属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管辖范围,但是如果针对不特定的公众的职业性放贷行为,就属于无资质的从事放贷业务的行为,应该认定合同无效。
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
➡️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
(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
自职业放贷人名录公布之日起连续三个年度内,该名录上人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项认定职业放贷人标准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将其从职业放贷人名录上撤出。
职业放贷人的标准为:
1、以连续三年为准,同一个或有关联的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20件以上,中级人民法院30件以上的民间借贷;
2、在同一年里,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基层法院起诉10件以上,中级人民法院15件以上的民间借贷;
3、在同一年里,同一或关联原告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5件以上超过100万元的民间借贷。
法律依据:《刑法》 第186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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