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罪的法定刑分为两个档次:
1.对于构成本罪同时又不具有法律列举“三种情形”的,可以适用第一档法定刑。
2.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第二档法定刑。
这里所说的“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伪造货币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在200张(枚)以上不足3000张(枚)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总面额在30000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
所谓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前述两种情节以外的特别严重情节,其具体情形主要有:以伪造货币为常业的;伪造货币技术特别先进的;伪造货币的规模特别巨大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因伪造货币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伪造货币的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