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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的主体有哪些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8-08-23 09:21
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逃汇罪的主体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逃汇罪的主体有哪些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逃汇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才能构成本罪。本条规定逃汇罪的主体为国有单位,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将《刑法》第一百九十条作了相应修改,其中对主体范围作了扩充。

逃汇罪的主体有哪些

  二、逃汇罪的表现与结构

  1、有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有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发生;

  3、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后果。

  三、认定逃汇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是数额犯,如果逃汇行为尚不属数额较大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可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刑法关于逃汇罪在构成要件上所作的重要修改。一是将本罪的主体由“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有利于惩治一切单位的逃汇行为;二是将“情节严重”改为“数额较大”。

  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不构成逃汇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九条曾规定,在境内把国家拨给的外汇非法出售牟利的,也构成本罪。但1979年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均没有将此规定纳入刑法。

  因此,这类行为在1997年刑法生效施行以后不再按犯罪处理。换言之,逃泄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只是法条限定的两种,其余均不属于此罪。希望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逃汇罪的主体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逃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故意实施犯罪,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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