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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2012-12-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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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制定下发的《关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中。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1年4月18日制定下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进行非法活动的。”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后者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管理制度。第三,量刑不同:前者量刑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后者量刑轻,最高可判10年徒刑。第四,管辖不同:前者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者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然两者也有相同点,如犯罪的主观方面相同,都是故意;犯罪的客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应当注意的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不能定为挪用资金罪。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如果发现挪用公款罪线索,则向检察机关移送;如果发现挪用资金罪线索,则向公安机关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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