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基本案情介绍
山东省临沭县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依法对临沭县xx村的原支部书记黎xx批准逮捕。
黎xx,男,四十八岁,临沭县xx村人,汉族,高中文化,临沭县xx村党支部书记兼信用社信贷员,因此人善于利用职权寻找机会索取贿赂,被人们戏称为雁过拔毛的拔支书。
经群众举报,临沭县检察院立案查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犯罪嫌疑人黎xx利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上的便利, 擅自将村土地补偿款33万元存入信用社进行营利活动。同年年12月黎xx擅自将村公款20000元挪作自己使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至案发前未还。
自2005年以来,黎xx在本村修建村村通公路、村办公楼建设、办公室装修、村街道绿化、办理信贷业务等过程中,索取、收受朱某、王某、刘某、李某等11人给予的现金及购物卡等共计人民币33000元,并为他们谋取私利。另查明,黎xx在担任支部书记期间采取虚报冒领、重复支取手段,贪污工资6095.5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