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案情介绍】
中国银行xx县支行原行长王xx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并受贿,数额多达1360多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这起xx有史以来贪污受贿数额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10月16日由xx市肃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院以受贿罪、贪污罪一审判处王xx有期徒刑16年。
现年49岁的王xx系xx市xx县人,案发前担任中国银行xx县支行行长。法院审理查明,王xx2001年至2004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与统计科科长期间,利用工作便利条件,先后10次擅自违规从肃州区农村信用社、xx县农村信用社共计借款1310万元,借给私营企业主乔某、其亲戚申某、李某和本单位的赵某使用。此外,2004年1月6日,王xx从xx市肃州区农村信用社借款250万元,借给私营业主乔某使用。随后,乔某安排女儿将50万元现金送给王xx,以表谢意。案发后,法院及银行部门追讨流失资金,目前尚有191万多元公款没有归还,王xx收受的50万元贿赂被追缴43万余元。
肃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xx挪用公款13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受贿5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故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xx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未归还的191万元公款,依法予以追缴。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