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案情介绍】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中国xx第三建筑公司工会出纳钟xx挪用公款一案,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钟xx于2003年底至2005年10月间,利用担任中国xx第三建筑公司工会出纳,负责管理工会会费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以现金或者现金支票的形式,挪用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84.4万元,供其男友王国福个人使用。后来钟xx发现男友欲壑难填,遂主动向单位交待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告人钟xx向检察机关投案。现赃款已由其家属全部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钟xx作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管理单位公款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经查,钟xx于2004年4月从单位取出的40万元公款,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后,以卖房款归还前次挪用公款的行为,属于以赢利款归还前次挪用的款项,并非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形,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均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有较大区别,故数额应累计计算。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xx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法理风险提示及防范】
挪用公款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罪一章中,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一种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的形象,行使公权力。一方面应严格要求自己,按照规章程序办事,绝不能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利;另一方面,也应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进行限制和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经手的财物应及时入账,也应尽快实施官员个人财产的申报制度。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