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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取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1-02-1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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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没有获得相应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规定的资格,吸收他人的财产的行为是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有分为个人以及单位,那对于非法吸收罪名大家知道多少呢?非法吸取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非法吸取案量刑的内容吧。

  一、非法吸取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2、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3、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4、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非法吸取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非法吸收案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临沭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文涛与其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宝(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沭县大兴、店头、石门、玉山、青云等乡镇设立分社、分公司,聘用曾经在某金融机构工作过的被告人颜某叶、杜某敬等7人担任各分社负责人,在各分社、分公司招聘代办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存款利息比银行高、拉存款给提成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兑付“存款”。

  截至案发,上述合作社分社、分公司及总社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947万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共计1840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文涛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文涛、颜某叶等人属于共同犯罪,王文涛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临沭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王文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至六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文涛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非法吸取案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了。非法吸收罪名的处罚是罚金和有期徒刑。对单位实行罚金处罚,自然人是处以有期徒刑的处罚的。希望大家这些内容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向我们找法网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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