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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责任

2016-08-12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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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参与犯罪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被害人众多,涉案人员拒不供认,并销毁账册,导致办理难度极大。那么,如何认定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8月1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10日对外通报,今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了广州“e租宝”等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e租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案嫌疑人共9名,涉案总金额达2.2亿元。

  据介绍,今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55件136人,办理了广州“e租宝”等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9亿余元的“谊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王彩虹介绍,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因参与犯罪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被害人众多,涉案人员拒不供认,并销毁账册,导致办理难度极大。检察机关需要提出要求,予以补充侦查,并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认定基本事实。

  目前P2P借款借贷行业,有两种基本模式:

  第一种模式:撮合式

  撮合式就是把借款人的资料和借款需求放在网上,由投资人自行选择是否给予借款。这是欧美的一个借款人对多个贷款人的点对点借款模式,包括最早的英国的Zopa,美国的LendingClub等。

  举例而言,借款人需要10万元,把借款需求发在网上,就有多个投资人借给他小笔的钱,最终凑成10万元给借款人。

  这种做法在欧美都可以,但是到了中国就有了法律问题,中国法律对于民间集资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构成非法集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管这个的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引用如下: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高人民**在2010年11月22日作了一个具体的解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三条陈述如下: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如果我们分析上面这些描述,我们会发现,撮合式借贷中借款人很容易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于点对点借款都是个人对个人的借款,根据最**院的解释,只要投资人超过30个人,无论金额大小,借款人都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这样看来的话,所有的P2P平台上的借款人,只要投资人超过30个,都要去吃窝头了。如图:

  结论:只要是撮合式交易,只要投资人超过30人,借款人都会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至于平台是否有刑事责任,我们不下结论,但吃窝头的风险是存在的。

  第二种模式:流转式

  如何避免这个问题哪?我们在参考了国内所有P2P平台的做法后,决定采用宜信的债权流转的做法,设立了流转贷,这也是目前我们唯一的产品。

  流转贷在借款人和投资人当中夹了一道防火墙,多了一个流转人,把借款人和投资人隔了开来,把一个借贷关系拆成了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第二个是一对多的债权流转以及回购关系,从而避免了借款人直接向多个投资人借款的非法集资风险。

  这个过程把借贷法律关系拆成两步走,第一步:流转人先借钱给借款人,获得对于借款人的债权。第二步:流转人再把债权分割成多份,转让给各个投资人,在一定期限内再回购。

  就像上面说的,这个流转存在了两个法律关系:

  1、一对一的借贷关系:

  流转人和借款人是借贷关系的两方,不存在借款人从多个人处借款的问题,借款人不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步骤是完全合法的。

  2、一对多的债权流转和回购的关系:

  债权转让和借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79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81条)

  根据合同法的以上规定,流转人可以合法地把对于借款人的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人,并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回购,在转让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目前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称债权转让没有人数和金额的限制。这一步骤也是完全合法的。

  结论:流转式交易把一个借贷关系拆成了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一对一的借贷关系,第二个是一对多的债权流转关系。这两个关系都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涉及非法集资。

  “债权流转”是在目前中国法律体系下完全合法而又对投资人权益最有保障的投资品种。如果借贷直接由多个放贷人直接参与,可能会因为影响金融专营权而涉及非法集资。为了避免上述法律风险,最早由宜信集团的唐宁开发出了此类产品。截至2011年9月,根据权威媒体报道,唐宁个人已经放贷超过20亿,他把个人的债权转让给投资人并承诺一定期限后收回。该投资产品推出,获得了市场的追捧,目前,宜信已经获得KPCB,摩根大通以及IDG的两轮投资,目前市场估值超过5亿美元。

  在采用这个模式之前,我们不但聘用了宜信任用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解,而且和投资宜信的基金经理也作了深入的探讨。

  经过仔细论证,从法律技术上,我们认为使用“债权流转”模式,是目前中国金融领域还未完全开放时大额P2P民间借贷最有保障,也合法的投资品种。而且在目前法律框架下并不涉及非法集资的违法行为。从业务实践上,我们也不相信摩根大通和IDG会拿自己的五千万美元开玩笑。宜信的资金量远在我们的10倍以上,如果这一模式被认为不合法,那国家又怎会坐视宜信发展到40个城市和5000多名员工?我们认为:国家对于某一新兴领域的立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我们能做到合规合法地发展,作金融机构有益的补充,国家是会给我们这样的担保公司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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