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从数个同种行为构成一罪来看,集合犯与连续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
其一,都具有连续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倾向。
其二,数个同种行为触犯的是同一罪名。
两者存在根本区别:
其一,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是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
其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在时间上可以有间隔,即在行为与行为之间,不要求有连续性;而连续犯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表现为必须具有连续性,行为与行为在时间上不能间隔的过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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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与继续犯
从犯罪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过程来看,集合犯又与继续犯相近似,两者相似之处在于:集合犯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一个客体,继续犯持续危害的也是一个客体。
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其一,继续犯是一行为处于不间断的持续之中,它是一行为,所以是实质的一罪:而集合犯可以是由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组成,并且行为之间可以存在时间的间隔,数个犯罪行为因法律性质相同,在总体上被法律评价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
其二,继续犯是在从犯后,犯罪状态并未终了而仍在继续中;而集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在既遂后并不存在犯罪状态的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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