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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

2019-08-15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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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要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犯罪构成由不同的要素所形成,要素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也就是犯罪构成要素。那么,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具备了犯罪构成要素就一定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吗?如果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处罚呢?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带您了解一下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

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

  一、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

  任何犯罪都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素,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中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犯罪的故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过失也分为两种,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具备了犯罪构成要素就一定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吗?

  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存在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具备了犯罪构成要素成立犯罪,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况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由于行为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行为人犯罪后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没有被追诉,本人也未再犯新罪的,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期限为: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究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特赦是一种赦免制度,是对受到刑事追究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制度。受到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是否执行完毕或者是否开始执行,都等同于刑法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对其都不再进行刑事追诉或主张继续执行刑罚。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受害人的告诉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条件,属于自诉案件范畴。如果被害人不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的,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司法机关应当受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罚实行罪责自负原则,犯罪人死亡的,自然刑事责任就无法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制定的法律中,取消了原来的某种罪或者对原来的罪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则不予追诉。

  三、如果行为人免予刑罚处罚是不是就不用承担任何处罚呢?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人使用的刑罚方法以外的各种处理方法的总称。中国刑法.规定的解决刑事责任的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两种。前者适用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后者适用于被免予刑处分的犯罪分子。(2)训诫。即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责令其用书面形式保证悔改并且以后不再犯罪的一种教育方法。(3)赔礼道歉。即人民法院责令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分子向被害人承认错误,并表示悔改和道歉的一种教育方法。(4)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即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免予刑事处分的犯罪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该犯罪人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犯罪分子以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等行政处分。

  以上就是关于“犯罪构成包括哪几个要素”的相关知识。犯罪构成要素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也为增强了公民对刑法的认识,对预防犯罪起了重要的作用。如有其他问题,请继续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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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的三要素与四要素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于自己之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保持的意识或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及罪过两个因素: 1.犯罪的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欲通过犯罪行为以达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意识。某种故意犯罪,刑法分则条文中特别载明了应具备之犯罪目的。 2.罪过:又可区分为两种形式,一为故意,二为过失。 (1)故意: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失:有可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型。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以下二个特征:其一是行为人有预见之义务同时具有预见的能力。综合行为人当时之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主观条件而定。其二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即对结果之发生没有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虽已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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