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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2017-11-24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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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的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而犯罪预备不是简单的就可以认为是犯罪预备,它是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的。那么,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犯罪预备其实就是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一是为了犯罪的实行而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另一个是犯罪活动在实行行为前停止下来。犯罪预备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且它是属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体现了预备犯的主观恶性,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2.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活动。这种准备活动在法律上主要规定为两种情况:

  一是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的行为。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用以杀伤、威胁被害人的各类凶器物品;用以伪造货币、票证、文印的各类器具材料;用以掩护犯罪活动、排除障碍物、销毁罪证的各类工具物品等。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方法也各不相同,主要有制造、修理、改装、购买、借用、骗取、窃取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犯罪,事先察看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机、探听被害人行踪、演习犯罪手段和技巧、拟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同伙等等。

  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对实施犯罪所起的作用来看,都是着手实施犯罪之前,准备犯罪的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仅仅将犯罪意图表露出来,而未进行犯罪的准备活动,那就不是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预备犯仅仅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还没有着手实施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危害结果,其社会危害程度要低于既遂犯,因此,在对预备犯的处罚上可以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对于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也可以不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以依据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

  以上文章就是对犯罪预备成立条件的全部内容介绍。通过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是犯罪预备的目的;另一个是行为人已经为实施犯罪进行了准备的活动,可以细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上文,相信大家也都有所了解。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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