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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走私假币罪既遂标准

2018-08-30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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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是看其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货币是否是发生在进出国边境,如果不是发生在国边境,则不构成本罪。‌许多人对于走私假币罪既遂的认定不是很了解,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最新走私假币罪既遂标准的问题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最新走私假币罪既遂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如何认定走私假币罪既遂

  (一)走私假币罪的对象

  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坏了国家对外的贸易管理。本罪的对象,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又包括伪造的外币。

  (二)本罪的行为表现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三)行为人主观的态度

  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决意逃避海关的监管并将其运输、携带或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者完全受到蒙骗的情况下运输、携带或者邮寄了伪造的货币进出境的,就不构成本罪。当然,这并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最新走私假币罪既遂标准

  二、认定走私假币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一)认定走私假币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走私假币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货币的管理法规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种种方法,以躲避海关对其所运输、携带、邮寄的伪造货币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行为。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最为本质的特征之一,对于本罪当然亦不例外。其实,行为人明明知道伪造的货币是国家一再严厉禁止进出国(边)境的,如果被海关发现,必然会予以没收。

  因此,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要达到其目的,只有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使其所运输、携带或邮寄的伪造的货币逃避海关的检查与监督。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绕关走私,即绕过关品,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地方,非法运输、携带伪造的货币进出国(边)境;有的是瞒关走私,即虽通过关口,但企图采用隐匿、假报、伪装等手段,以欺骗海关部门的检查,通过海陆空等运输线邮寄伪造的货币进出境。这些行为,都是一些典型的走私伪造的货币之行为。

  (二)间接走私或准走私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1)直接向走私伪造货币的犯罪分子收购伪造的货币的;

  (2)在内海、领海收购、运输、贩卖伪造的货币的;

  (3)与走私伪造的货币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若其他方便条件的。

  (三)本罪的量刑标准

  触犯走私假币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最新走私假币罪既遂标准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大家了解到了走私假币既遂认定的相关内容,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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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最新立案标准
 非法经营罪定义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七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晶、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 5000份或者期刊l 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225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征或者批准文件的;(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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