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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既遂的认定

2018-08-08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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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那么,走私犯罪既遂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走私犯罪既遂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走私犯罪既遂的认定

  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走私犯罪既遂的认定

  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4、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二、走私犯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

  逃汇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其与进出口贸易及其关税无关;而走私罪的客体则是对外贸易管制,后者这种管制的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与控制,防止偷逃关税及其阻止或限制不该进出口的物资进出口。它与进口贸易及其关税紧密联系在一起。

    ​​2、对象

  逃汇罪的对象仅限于外汇;走私罪的对象却比逃汇罪广泛得多,它包括外汇在内的一切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货物与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及物品。

    ​​3、表现形式

  逃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汇的行为。逃汇的外在形式是将境外取得的外汇应当调回境内而不调回,或把境内的外汇私自转移到国外等;而走私罪的客观行为却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

   ​4、犯罪主体

  逃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其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以及这些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此之外,均不能构成逃汇罪。自然人构成犯罪时,显然必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亦不能构成逃汇罪;走私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逃汇罪的主体。此外,单位亦可构成其罪。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走私犯罪既遂的认定”的相关内容,走私犯罪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极为突出的一类犯罪。为了加强对走私犯罪的打击,修订后的刑法典在分则第三章专节对走私犯罪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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